沉寂一年,前NBA球星邁克爾·喬丹與擬上市公司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紛爭再起波瀾。繼去年12月中國證券報獨家披露喬丹體育或另案起訴邁克爾·喬丹后,喬丹體育于日前正式向泉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國證券報記者近日獨家獲悉,其訴訟將圍繞“被告以故意錯告的不當訴訟行為貶損原告商譽,侵害原告名譽權”展開。針對這一路徑,記者遍訪多位專家,以法律角度解析該案走向,以及訴訟之外的弦外之音。
“錯告”與“侵權”成重點
2013年3月,距離去年邁克爾·喬丹起訴喬丹體育已一年有余,與事發(fā)時媒體和公眾的火熱討論相比,案件進展顯得頗為“冷靜”,至今杳無開庭音訊。在此冷熱間,真正焦灼的是喬丹體育由于官司而受阻于IPO進程。3月29日,喬丹體育正式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國證券報記者近日獨家從知情人士處獲悉,喬丹體育本次起訴將以“捏造事實、故意錯告、借助公關公司進行炒作等手段”為訴由,狀告邁克爾·喬丹侵犯原告的名譽權。
該知情人士透露,喬丹體育本次訴訟的第一個訴由將落腳于“捏造事實”。意即邁克爾·喬丹身為外國人士,并不具有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姓名權訴訟主體資格,而中文“喬丹”二字是對“Jordan”的慣常翻譯,不構成我國法律下的姓名權客體。被告以“Michael Jordan”為名,卻聲稱其姓名為“喬丹”,并以此指責原告肆意使用其“姓名”,已構成了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捏造事實行為。
第二個訴由是“故意錯告”,即被告明知自己對中文“喬丹”不享有姓名權,卻故意混淆法律關系,將本應通過行政程序解決的注冊商標糾紛,包裝成侵害姓名權起訴,是故意為之的錯告行為。此舉貶損了原告的商譽。
第三個訴由則直指案件以外的宣傳行為。原告認為,被告故意以訴訟為借口貶損原告名譽,并借助公關公司進行炒作和傳播,侵犯了原告名譽權并造成損失。
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進一步問詢時,該人士表示,喬丹體育已委托調查機構搜集對方在雇傭公關公司和網(wǎng)絡水軍方面的證據(jù),但尚需一定時間。
前案結果是關鍵
根據(jù)喬丹體育知情人士所提供的訴訟情況,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的多位法律專家均指出:喬丹體育提出的訴由,實質上是指向姓名權訴訟是否已構成惡意訴訟,這將成為此案的關鍵判定之一。
對于邁克爾·喬丹是否捏造事實,多位接受采訪的法律專家意見基本一致,即關鍵在于邁克爾·喬丹提供的訴訟理由的真實性,這與姓名權案形成多重關聯(lián)。“兩個案子雖然獨立判決,但姓名權案的判決對后案會有影響。如果上海法院判決喬丹體育沒有侵犯姓名權,那么邁克爾·喬丹告喬丹體育的理由就不充分。”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院長林秀芹向記者表示。目前,姓名權案的判決仍然懸而未決。根據(jù)有關法律專家的說法,邁克爾·喬丹提出的訴訟屬于涉外案件,并不受普通程序6個月審結時間的限制。
案件雖未最終裁決,但在法律界人士看來,姓名權訴訟存在一些疑點。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表示,邁克爾·喬丹使用侵犯姓名權的訴由并不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因為姓名權和企業(yè)的商標權不同,不具備壟斷性。此外,按照現(xiàn)階段國內《民法通則》和《商標法》的規(guī)定,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武雙也認為,邁克爾·喬丹的起訴面臨一些實質障礙:一是姓名權要針對特定的個人,法律上需要認定中文“喬丹”和美國前籃球運動員Michael Jordan具有唯一對應關系,才能算侵權。二是邁克爾·喬丹起訴的是姓名權,按照中國的現(xiàn)行法律,姓名權很難延及到商業(yè)利益的保護,不一定屬于商標法所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
而針對邁克爾·喬丹涉嫌“故意錯告”的訴由,法律專家則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意見。據(jù)悉,耐克公司曾對喬丹體育所擁有的8項防御性商標提出過異議和復審,但其異議和復審均被國家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在法定期限內耐克公司并未針對上述復審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訴。劉凱湘認為耐克公司在行政程序無法繼續(xù),由邁克爾·喬丹尋求民事訴訟的途徑,雖然不一定能勝訴,但在程序上沒有問題。
與此相反的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建民的觀點。他認為邁克爾·喬丹此舉很有可能構成惡意訴訟。“訴訟目的很明確,先拖延時間,影響喬丹體育上市進度。”陳建民向中國證券報記者解釋,喬丹體育的主要商標自2000年開始使用,2005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期間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宣傳自身品牌。然而,在喬丹體育通過證監(jiān)會審核即將上市發(fā)行之際,邁克爾·喬丹事先與對方沒有任何溝通和協(xié)商,突然提出姓名權訴訟。“這顯然像是一個動機不純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