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跟單信用證中的欺詐行為
時間:2005年01月26日 00:00:00來源:轉帖作者:we_our_us
欺詐是商業世界的客觀事實.為盡量減少因為欺詐而受損失,我們必須培養自己,提高對各種欺詐的警惕性.問題是,欺詐手段層出不窮,商人騙子永遠想哄騙不警惕的商人.以下內容將講述有關國際貿易欺詐的基本知識,以及避免遭受欺詐的辦法.
提示一:
所有的跟單信用證都要經過恰如其分的正式.如果對開證行的信用有懷疑(注意,是開證行,不是申請人.),就要查清楚.經過聲譽卓著的銀行保兌的信用證有雙重保險,或者說雙重付款保險,需要時可以采用.
提示二:
從跟單信用證的申請(即買方或者進口商)的角度來看,信用證的條款以及所需的單證必須足夠并且清楚無誤."足夠"是指需要足夠數量的單證,足以保護申請人的利益.比如說,如果時間(即裝運日程)是考慮的重點,那么就應該在信用證中加入一個條件,要求在某一特定日期前,以特定的運輸方式進行裝運.如果在質量或數量是關鍵的因素,那么就應該運用另外的條件,要求進行獨立裝運前檢驗,并將嚴格的產品或服務規格要求提供給獨立檢驗機構作為檢驗的標準.
提示三:
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各方當事人只跟單證打交道,其他與單證有關的方面,諸如貨物,服務,合同履行等等,一概無關.換句話說,跟單信用證就其性質而言,與可能作為其依據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兩種交易,銀行不處理這些合同,也不受這些合同的約束,技術信用證本身提到這些合同的內容(<跟單信用證同意慣例500>第三,第4條).從買方的角度來看,它不僅要提交所需的單證,而且要確保單證制作合乎要求,確實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的利益.涉及跟單信用證的詐騙案,很多是因為申請人不完全明白跟單信用證的運作性質,只重形式而不重實際.為進一步強調這一點,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案子:詐騙案中,出口商提交了全部所需單證,但是并沒有發貨(即是說,提單是偽造的).怎么辦呢?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第十
三條的規定:
銀行必須合理小心地審核信用證上規定的一切單據,以便確定這些單據是否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本慣例所體現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是確定信用證所規定的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依據.單據之間表面不一致,即視為表面與信用證條款不符.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第十五條還規定:
銀行對所有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偽性或法律效力,或對于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于任何單據中有關的貨物描述,數量,質量,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與否,對于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收貨人或者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執行能力或信譽也概不負責.
因此,十分清楚,即使向銀行提交的單據是偽造的,銀行也只是僅僅審核確定這些單據是否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銀行對于單證的真實性,單據所代表的貨物的價值或存在與否,一概不負責.因此,買方必須自己找出辦法,克服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自身利益,要求與銀行的職責之間存在的空隙.明白這一點后,很多麻煩就可以避免了.
提示四:
從賣方或者出口商的角度來看,在準備生產和實際裝運之前,必須確保能夠提供正確的單證.單證不符會導致喪失跟單信用證的付款保證,危及貨款.另外,裝運延遲以及類似事件還會損害客戶關系和公司利益.另一方面,偽造單證可能會通過銀行的審核關,但是卻構成刑事犯罪.所以,為使國際貿易的損失減到最低點,賣方在貨物制造或裝運前,必須確定自己能夠滿足跟單信用證的所有條款.(選自<進出口貿易單證指南>,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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