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個月前,蕭山客商陳先生給輕紡城東市場的徐先生下了個訂單,要求徐先生按其提供的小樣花型,生產5000米印花面料,約定克重每平方米800克。雙方簽訂合同后,陳先生還向徐先生付了1萬元的定金,要求20天內提貨。
門市部老板徐先生很快組織生產,先是設計花型,接著打樣,小樣出來后,徐先生還致電陳先生,讓他前來看樣。陳先生看樣后,認為正是這個花型,沒有問題。
就這樣,徐先生就開始投入批量生產。5000米布全部生產好后,徐先生讓對方前來提貨。然而,這次陳先生來了后,卻提出了異議,認為其顏色花型都沒問題,就是不知道克重是否到位。然而,一檢測,卻發現克重嚴重不足,與合同約定的每平方米相差300克。因此,他拒絕提貨。
徐先生認為,正是因為克重不足,因此,自己當初才特地讓陳先生看過小樣。現在已經投入了批量生產,對此,陳先生應該負責任的。而陳先生則認為,當時,門市部只讓自己把關顏色和花型,而這個克重是寫入合同的硬指標,門市部應該在生產時把好關。
雙方爭執不下,請司法所調解。司法所工作人員指出,合同中確實對克重有明確的要求,現在雙方爭議焦點的實質是克重變化是否經陳先生認可。當初如果客戶同意按實際小樣克重批量生產,那么雙方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簽訂補充合同,及時修正前面的合同條款。現在雙方并無簽訂補充合同,只能依據原來的合同。考慮到客戶陳先生檢驗小樣時沒有提出克重問題,因此,也承擔一定責任。最后,陳先生同意返還自己8000元定金,拿出2000元對門市部作補償。
司法所工作人員指出,產品生產過程中與原合同條款不相符時,即便是當時雙方都認可,也應該及時簽訂補充合同,這樣才不至于其中一方發生反悔時,另一方有理說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