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州市指南針會展服務有限公司、廣州中唯企業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共同起訴稱,兩家公司已在服裝等商品上注冊了“ul”商標,而在2013年秋,兩原告發現,在被告迅銷(中國)商貿有限公司的多個“優衣庫”店鋪內,其所銷售的高級輕型羽絨系列服裝上突出使用了“ul”標識。
兩原告認為,該標志與其享有商標權的注冊商標高度相似,近似程度足以使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由于被告公司屬于大品牌,且知名度高,將該系列服裝作為冬季主打產品大力宣傳、大量銷售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標權。
兩公司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優衣庫所屬的迅銷(中國)商貿有限公司立即對該品牌的系列服裝實施停止生產和銷售,并賠償兩公司的經濟損失共計15萬元。
目前,此案在海淀法院進一步審理中。